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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11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5月2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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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立案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在深圳北站东广场停车场停车,出场时扫码显示停车时长14分24秒,支付0元。启动车辆至出口处时,出口的物业计时器显示需支付10元,物业保安态度恶劣蛮横强迫其缴费,不然就限制申请人离开,申请人报警,最终申请人缴纳10元停车费。申请人拨打12345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告知其停车时间已超过15分钟,停车场未涉及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停车场属重复收费,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受理,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市政府12345转件,该转件编号为:SZPW2021112911622841。举报人李某某称在停车场遭遇恶意重复收费,并提供了3张图片。图片1为该停车场的收费标价牌,显示入场15分钟内免费,缴费后请在15分钟内离场,超时需加收超时费用。图片2显示其车牌号停车市场14分24秒,无需支付。图片3显示举报人最终支付了10元停车费。

  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交通枢纽停车场检查。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标明“入场15分钟内免收费”“小车首一小时收费10元”“缴费后,请在15分钟内离场。超时需加收超时费用”。执法人员查看了11月26日停车场的收费记录,显示申请人的车牌号为琼A3T501的小型车进场时间为10点32分27秒,出场时间为当天10点48分19秒,停车时长共计15分52秒,收费金额10元。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中显示停车时长是14分24秒,同时页面注明了“为避免停车场重新计费请尽快离场”字样,表明其在扫码时仍未离场,该页面显示的停车时长并不等同于实际停车时长,且此时申请人也未支付任何费用。离场时停车场根据申请人停车时长按收费标准收取10元费用,不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

  因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短信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申请人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12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接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市政府12345转件,转件编号为:SZPW2021112911622841,内容为李某某投诉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北站交通枢纽停车场严重恶意重复收费。

  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员至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北站交通枢纽停车场现场检查,查见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标明:入场15分钟内免收费、小车首一小时收费10元。查件申请人的车牌号为琼A3T501的小型车进场时间为10点32分27秒,出场时间为当天10点48分19秒,停车时长共15分52秒。

  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并短信答复申请人。

  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短信发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接到投诉,2021年12月2日进行现场检查,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实际停车时间为15分52秒,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标明:入场15分钟内免收费、小车首一小时收费10元,停车场按照标准收取申请人停车费10元,被申请人据此认定不存在重复收费行为。因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中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