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6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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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65号

  申请人:毛某,男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投诉人”)的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人天猫店铺“某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了2件医用冷敷贴,认为该产品的宣传页面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和保证功效的宣传,要求赔偿5920元。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在12315平台录入受理情况:经核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2年5月27日,因案件任务繁多,致使案件情况还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的处理。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找到被投诉产品,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被投诉人表示需要时间考虑。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录入结案反馈情况:关于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举报事项,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待案件办结后再另行书面告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2年7月20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拒绝调解申请书。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发现了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线索并依法展开立案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系统中将受理和立案等过程性信息进行反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所作出处理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程序性行为,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毛某提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