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7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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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73号

  申请人:赵某,男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的淘宝店铺“某全球精品”购买的鼻喷和湿疹膏为药品,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停止被投诉举报人的注销行为。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鼻喷剂和湿疹膏为假药,被投诉举报人非法销售药品,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东路某号某大厦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该地址经营,物业管理单位也称未与其有租赁关系。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问题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后续还会继续跟进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2022年7月21日,因案件任务繁多,致使案件情况还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组织调解的期限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其投诉。

  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资料后,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