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7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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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79号

  申请人:牟某,男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投诉人”)的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工单号:1440309002022061803166277)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TDT102Z型号30A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载明为10AH,为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赔偿,启动诉转案。

  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

  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某工业厂区厂房某栋某层某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现场某栋某层无某房号,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此楼层经营。同日,因案件情况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的处理。

  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变更后的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油松路某大厦某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现场该地址招牌为深圳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投诉人在该地址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将立案调查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2022年7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被投诉人的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发现了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线索并依法展开立案调查,并将受理和立案等过程性信息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受理其投诉,截至目前案件处理并未超过法定处理期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所作出处理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牟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