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5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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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59号

  申请人:孙某,男

  住所:广东省湛江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

  法定代表人:王长桂,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重新做出答复。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答复中援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该处行政法规原文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该处故意片面援引,故意省略对自己不利的关键词,含有误导性内容,有意规避、遮掩自己原发函的行为超越龙华区退役军人部门法定权限的本质。该处片面援引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

  二、即便该答复业已附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网址,但该故意片面援引、误导性内容,若非仔细核对,普通一般人难以发现,单凭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记载内容足以混淆相关概念,和特区政府应有的严谨作风不符,应予更正。

  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发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户籍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军属家庭情况的函》,向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求协助核查申请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人员情况”。根据龙华区住建局答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结合申请人身份系现役军人(部队驻地非深圳市龙华区)、残疾军人的实际,依据上述条款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发函核查。而实际被申请人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于2020年12月21日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协助核查现役军人(部队驻地非深圳市龙华区)、残疾军人“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人员情况”,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中,未尽到信息公开职责,故申请贵政府复议,望督促其正确履行公开职责,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

  (一)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内容。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贵局2020年12月21日发函‘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户籍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军属家庭情况的函’向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核查本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人员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信息。

  (二)被申请人信息检索及公开情况。经被申请人了解,确曾于2020年12月31日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相关信息。本次核实信息系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申请人相关身份的调查核实。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规定,退役军人机构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及根据职权分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向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现役军人‘是否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其类别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信息,实际为两部法律法规文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政府部门已经主动公开事实认定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法律适用正确。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贵局2020年12月21日发函“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户籍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军属家庭情况的函”向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核查本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人员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已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条款项,并告知申请人获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网站及网址,法律适用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正当。

  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被申请人研究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于2022年5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并于2022年5月6日按照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对申请人相关观点的回应。

  (一)人民法院已经就是否应当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进行了处理。结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申请人真正有异议的是:关于其本人身份认定事项,不应当向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其并非对依据哪部法律哪个条文征求意见有异议。即其有异议的是征求意见这一行为,而非征求意见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一问题,在申请人提起诉讼的(2021)粤0308行初某号案件中,其已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已经做出回应进行了处理。

  (二)在龙华区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活动征求龙华区相应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被申请人2020年12月31日向龙华区人民武装部、龙华区民政局、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的行为,该行为影响的是申请人依据答复人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2020年关于面向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特殊群体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进行的选房行为,本次选房行为发生在深圳市龙华区,在深圳市龙华区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由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被申请人作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就军人相关事务征求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称的向其本人的主管部门发函核查,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做的《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1日以《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户籍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军属家庭情况的函》向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求协助核查申请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人员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电子邮件”,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网上获取”。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具有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1日以《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户籍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军属家庭情况的函》向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求协助核查申请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是否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人员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上述信息实际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两部法规,其制定机关已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上述政府信息的网址,答复内容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形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深龙华建答字〔2022〕26号《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