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2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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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25号

  申请人:王某,女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6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6日,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土地属其管理范围为由,带领该公司安保人员十余人,身穿安保服,带着防暴盾牌和警棍,强行进入申请人看管的部队场地并对场地内的设施进行破坏。为保护场地内的设施,申请人当即报警处理,在警方到达现场前,申请人与看守人员何某上前制止,受到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人员魏某等十余人围殴,造成申请人和何某轻微伤。

  申请人认为,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员工魏某等人,身穿安保服,手拿防暴盾牌和警棍,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公然损害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与法制社会格格不入。申请人为保护场内财产受到围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相互殴打,是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有“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自助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做出的行为,却被被申请人认定为互殴,这是典型的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法。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强抢强占,涉黑恶性质,请将本案涉黑涉恶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6日14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其家人跟龙华街道某人员因为物业停车场管理归属问题被对方物业人员殴打,后民警赶赴现场,将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2022年4月6日14时许,魏某与某物业的保安人员到某停车场清理违规安装的电线,期间与某停车场的经营者何某发生口角,何某对着魏某做出举拳头的动作,魏某掐了何某的脖子并把何某推开,之后何某提了一桶洗碗的泔水过来朝着魏某泼了两下,双方随即发生斗殴,魏某使用何某泼水的桶朝何某砸了几下,何某也冲上来殴打魏某,旁边的保安人员有使用盾牌围住何某,之后申请人与一名保安刘某发生打架,申请人被刘某使用盾牌推倒在地,魏某此时倚靠在岗亭旁边并没有参与殴打,申请人起身后走到魏某身旁用手殴打了魏某的头部,魏某起身后与申请人发生殴打,随后刘某再次推倒申请人,申请人起身后拉扯刘某,刘某使用盾牌殴打申请人,双方随后被拉开。之后何某看到李某与程某在录像,何某有使用拳头殴打李某和程某的行为。经鉴定,魏某、何某、刘某、申请人均构成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本案何某被魏某掐脖子推搡后使用泔水泼向魏某,双方引发互殴,魏某与刘某构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何某与申请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魏某、何某、刘某结伙殴打他人的情节较为恶劣,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魏某、何某、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魏某、何某、刘某、申请人的询问、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4月6日,何某、申请人与魏某、刘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停车场内发生肢体冲突。2022年4月11日12时5分,被申请人依法传唤何某、申请人、魏某、刘某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民警依法告知何某、申请人、魏某、刘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何某对处罚告知事项提出申辩称“我认为我的行为是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对其申辩进行了复核,通过相关视频可以发现,何某存在多次主动攻击的行为,因此其申辩理由不成立。202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魏某、何某、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复议理由称其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1号):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何某与魏某在互殴过程中,申请人与保安刘某发生互殴,申请人被刘某使用盾牌推倒在地,魏某此时倚靠在岗亭旁边并没有参与殴打,申请人起身后走到魏某身旁用手殴打了魏某的头部,魏某起身后与申请人发生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也明显具有结伙殴打他人的故意,因此其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城派出所接何某某报警称,其家人与龙华街道某人员因为物业停车场管理归属问题被对方物业人员殴打。后民警赶赴现场,将双方人员带回进行调查。2022年4月7日,龙城派出所向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对申请人、刘某、魏某、何某4人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4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向魏某调取监控录像,向李某、程某调取记录仪视频并予以保存。2022年4月11日、12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送达申请人、何某、魏某、刘某,要求四人到龙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证人程某、李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何某、申请人、魏某、刘某、李某、程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2022年4月15日,对李向东、魏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伙同何某与对方相互殴打,造成对方受伤为由,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截图制作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记录仪和现场监控中所调取的视频、司法鉴定意见等,可以证实,申请人、何某与魏某、刘某等,因地盘、电线清理等原因产生冲突,双方之间有互相殴打的行为,且导致双方互负轻微伤的后果。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与保安刘某发生互殴,申请人被刘某适用盾牌推倒在地,魏某此时倚靠在岗亭旁边并没有参与殴打,申请人起身后走到魏某身旁用手殴打了魏某头部,魏某起身后与申请人发生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具有结伙殴打他人的故意。被申请人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在履行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受到围殴,被迫进行正当防卫,不应当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1号)第9点: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申请人在斗殴过程中,与保安刘某发生互殴,并在魏某停止殴打行为后,走至魏某身边殴打其头部,进而引发另一场冲突,申请人对冲突的升级有过错,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主张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有强抢强占行为,具有涉黑性质,请求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