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1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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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19号

  申请人:周某,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蔡某,男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

  申请人:沈某,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陈某,女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文良方,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答复依据的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一: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对“某山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第六章第(一)大条第1小条“考虑到本项目范围较大,暂按照红线范围内平均工业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平均基准地价为299元/平方米,即本次概算单价为149/平方米,则为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土地补偿费用为111,500,176元。”

  请求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名下未建宅基地征收补偿按照同类、同地、同价的征收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山庄土地原始性质是“宅基地”,未建房屋空置地块仍然是“宅基地”。山庄开发者当年受让土地时已经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山庄的建设用地当初是以大浪某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名义申请的,目的是满足本村居民和广大海外侨胞回乡居住和投资的迫切需求。山庄建设用地基本没有占用现有农用田,而是对数量巨大的山头、沟壑进行削填平整而来,开发成本极高。也正因如此,山庄的用地审批得到了当时龙华镇人民政府、龙华镇城市建设办公室、宝安县龙华镇国土所、宝安县计划局、宝安区建设局和宝安区国土局的支持。宝安县政府还把山庄建设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获得审批后,山庄土地权利人依法向龙华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和深圳市税务局缴纳了388栋宅基地建设所需的费税,并取得了388套宝安县政府发放的“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宝安县建设项目报建表”及“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对某山庄已建17栋房屋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及《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加快推进以及水资源保护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已经给予了相对公平的补偿。(以龙华区大浪街道房屋征收补偿的基准价16200元/平方米为基准价)


  同样是20世纪90年代初获得的土地,同样是历史遗留,山庄空置的未建地块的性质不应因上面有无建筑物而有所不同。山庄未建宅基地的补偿和已建房屋的补偿应当保持统一性。

  三、其他非原村民名下的土地已经按照原村民未建宅基地标准得到了相对公平的补偿。

  李某名下的100多块宅基地和申请人一样都是从山庄土地的权利人和开发者“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那里受让而来的,且据申请人了解,后续受让李某土地,现已按照原村民未建宅基地标准得到补偿的受让者也并非原村民。实际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函〔2016〕306号)第三条对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补偿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却无端撇开上述规定,适用深规土规[2018]6号第五条“…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源自同一项目地块的土地,李某等人名下的100多宗土地同样不具有完善的征地补偿手续,暂撇开被申请人给予李某名下未建宅基地100多地块每地块50余万元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不论,但就被申请人按所谓的工业用地基准价的50%即每平方米149元的标准给予申请人补偿论:源于同一项目的地块,因为适用两个政策,采取两个标准,导致两者的补偿标准天差地别。

  四、紧邻山庄的某工业园,当初的土地租赁合同价是每平方米160元。宝安区人民政府在2008年曾经对“某公司”开发建造的华发路、华昌路等数条市政道路进行过征收补偿,当时的补偿标准是土地基准价每平方米1342元的八折及1073.6元每平方米。如今十多年过去了,更不要说过寸土寸金的深圳地价的巨幅上涨了。须知,那些土地和山庄土地一样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从大浪村委承租或受让来的,迄今已经二十余年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给予申请人补偿标准低得离谱。

  五、根据申请人从某公司了解的信息,自从人民政府严令停止山庄继续建设始,某公司就一直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人民政府尽快解决某山庄的赔偿问题,但除了前述2008年宝安区政府对华发路、华昌路等数条市政道路进行了征收补偿外,即便是在2017年茜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成为生态环境部督办案件后,也未见政府相关部门在山庄土地整转手续办理上做过什么有效的工作。因此,申请人认为山庄没有完善征转手续,其责任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而不应归咎出于对政府充分信赖且处于弱势一方的人民群众。鉴于上述产权纠纷和争议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4日颁布实施《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的意见),该意见强调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制理念。其中,在第四条载明:“严格遵循法不溯既往,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在第七条载明:“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在第八条载明: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范围,不得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给予山庄土地(宅基地未建地块)的补偿标准,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精神,违反了深圳市关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确定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处理原则,也违反了“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即“平等原则”这一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损害了“公众合理信赖”原则,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原补偿方案,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已由龙华区城市更新局于2018年5月7日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lhq.gov.cn/)上进行过公告及公开(附件1-公告截图)。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大浪土地整备中心于2018年7月27 日在深圳商报A12版面刊登了《公告》,提示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范围内涉及的权利人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资料登记及配合相关工作(附件2-深圳商报公告截图)。且周某、蔡某、沈某等人在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范围内的相关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已按上述方案获得相关补偿(附件3-6)。即申请人周某、蔡某、沈某等人应当最迟于2018年底前知晓上述实施方案。

  二、申请人周某早在2019年年初向第四巡查组提交过与本次行政复议提交的相同资料及类似诉求,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接收过上述材料(附件7-周某提交给深圳市第四巡查组信访资料)。申请人周某、蔡某、沈某、陈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按照约50万元/宗地的标准予以补偿的土地未按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成用地规划及报建手续,其补偿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早在其信访过程中答复人已告知对其提出的补偿诉求不予支持。即申请人周某、蔡某、沈某等人应当最迟于2019年初知晓上述实施方案。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其目前提出的申请明显超过期限。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涉及本案争议“某山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为第六章第一条第1.1款,其规定:“经核查,项目需补偿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土地748,323.33平方米(已扣除建筑物基底面积3,943.08平方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深龙华土整纪[2016]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修正,容积率定为1.0,不作系数修正。考虑到本项目范围较大,暂按照红线范围内平均工业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平均基准地价为299元/平方米,即本次概算单价为149/平方米,则为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土地补偿费用为111,500,176元。”

  2018年5月7日,原龙华区城市更新局曾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发布了《龙华区城市更新局关于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大浪土地整备中心在深圳商报A12版面刊登了《公告》,提示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范围内涉及的权利人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资料登记及配合相关工作。

  2018年6月-11月,被申请人与四位申请人分别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就四位申请人在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范围内的相关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四位申请人均有在《征收补偿合同》中签字捺印。

  2019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第四巡察组转来的《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某花园(某山庄)土地征收补偿诉求报告》,申请人蔡某、沈某、陈某共同委托申请人周某作为代表向第四巡察组提交该材料,主要诉求是对征收补偿单价149/平方米,认为该征收补偿严重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作出合理的补偿。

  以上事实,有《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龙华区城市更新局关于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实施方案的公告》截图、深圳商报公告(数字报)截图、《征收补偿合同》4份、《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花园山庄土地征收补偿诉求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5月7日经原龙华区城市更新局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大浪土地整备中心亦于2018年7月27日在深圳商报A12版面刊登了《公告》,且四位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6月-11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就其位于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土地整备项目(大浪段)范围内的相关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获得了征收补偿。从申请人提交给深圳市第四巡查组信访资料可以推断,申请人周某、蔡某、沈某等人应当最迟于2019年3月份知晓上述实施方案的基准地价的补偿标准,而四位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四位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周某、蔡某、沈某、陈某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