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3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1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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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34号

  申请人:韦某某,男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某某商店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淘宝店铺“某某茶店”购买的新会陈皮存在质量造假掺假、假冒地理标志产品、陈化年份造假、包装食品污染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小区××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没有在该注册地址经营。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华协字〔2021〕0002646号),请其协助提供被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督促被举报人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处理,并建议平台方对被举报人的网络店铺进行限制。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联系被举报人店铺客服,经询问,无法确定被举报人具体经营地址。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您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某某商店涉嫌销售违法食品的举报已收到。目前,已立案调查,待办结后将把结果另行告知。”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预留的电话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前来接受调查。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涉嫌被投诉举报人的电话发送政务短信,要求其限期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证据。2022年1月19日,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1年11月29日决定立案调查。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中止调查,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另,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实际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的立案时间与其实际立案时间不一致,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韦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