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3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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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39号

  申请人:杨某,男

  住 所:湖南省泸溪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6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2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5日许,申请人在水斗新村×栋楼下等人,吴某在申请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冲向申请人,一把抓住申请人的左肩膀,准备用左手打申请人,申请人用手下意识的还了一巴掌,导致吴某摔倒在地,后申请人被传唤到油松派出所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5日18时23分许,被申请人油松派出所接到当事人报警称:看见一男子打一女子,女子躺在地上,事发地点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水斗新围村×栋楼下。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调查得知:申请人因追求前同事陈某,怀疑陈某的朋友吴某从中作梗,双方发生矛盾,申请人挥动右拳打了吴某的左太阳穴位置,吴某被打倒在地。民警于2022年6月5日19时,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传唤至油松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查实:申请人和陈某之前是同事关系。申请人追求陈某被拒绝。2022年6月5日18时许,申请人在龙华区龙华街道水斗新围村等陈某,申请人遇到一同到来的陈某、吴某(陈某的朋友)。申请人上前找陈某聊天,陈某叫吴某报警,申请人上前靠近陈某、吴某两人,吴某提出申请人与陈某保持双方距离。因两人发生口头矛盾,吴某将申请人推开,申请人用手打向吴某的脸部(左太阳穴位置),吴某受力后倒地。吴某左面部、左肘部、左前臂、左侧背臀部多处挫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2年6月5日19时许,油松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询问调查,因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6月5日18时23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油松派出所(以下简称“油松派出所”)接一先生报警称:看见一男子打一女子,女子躺在地上,具体情况不详。当日,油松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

  2022年6月5日19时,油松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申请人到油松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油松派出所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

  2022年6月5日19时31分至20时01分,油松派出所民警对报警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6月5日21时32分至21时42分,油松派出所民警组织受害人吴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6月5日23时0分至23时34分,油松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1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6月5日23时45分至23时51分,油松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2次询问。

  2022年6月6日9时29分至9时52分,油松派出所民警对受害人吴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6月6日11时4分至6月6日11时30分,油松派出所民警对证人陈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油松派出所组织证人陈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水斗新围村物业管理处调取监控视频,并制作证据清单。

  2022年6月6日,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26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侵害人和申请人。

  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于2022年6月5日18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水斗新围村×栋楼下用拳头击打吴某的头部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用手打向吴某的脸部(左太阳穴位置),导致吴某受力后倒地。吴某左面部、左肘部、左前臂、左侧背臀部多处挫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结合监控视频、申请人、受害人吴某以及目击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主观上有殴打受害人吴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并造成吴某轻微伤的后果。本案申请人并不存在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6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6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