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4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1月19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44号

  申请人:贺某,男

  住 所: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一直有个微信小号,注册时间已长达4-5年,性别一直是女性,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用微信小号点开了附近人,加了微信昵称为“×之恋”的好友,该微信好友以为申请人是女性,多次发信息骚扰表示要到申请人家里去。申请人为了教训这类总是想找附近女性约炮嫖娼之人,要求该微信好友发红包,想让其知难而退,后该微信好友陆续向申请人发出红包。申请人收下红包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找到申请人,申请人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为了教训该微信好友而收取他的红包。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给予申请人批评教育或者不予处罚。3.申请公安机关给予被侵害人行政处罚。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诈骗金额在3千元到1万元的,是属于诈骗,而申请人是为教训被侵害人所谓的约炮嫖娼行为而收取的金额且远未达到此数目,不能定义为诈骗。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申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基本没有,申请人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和本科学历在考,有正当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既不是惯犯,也不是靠收取别人红包当做收入。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龙城派出所调查期间,申请人被收监1天,被申请人竟不给申请人打电话向公司请假,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1天,最终被公司领导和同事知道了这件事情,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申请人认为该案只针对微信名为“×之恋”的人,情节非常轻微,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申请人一开始就主动归还所有收取的红包,应当对申请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制造型企业上班,工作努力且有企业颁发的荣誉证书,有给社会和企业创造价值。申请人一时犯了错,也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归还了收取的红包,情节特别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故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给予申请人批评教育或者不予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9日18时许,龙城派出所接被侵害人报警称:2022年5月1日晚(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在网上认识了个女孩子,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其跟对方聊天感觉比较投缘,就问对方能不能做其女朋友,对方说可以做其女朋友,还说其可以去找对方,其去找对方的时候,对方说要先发红包,于是其就通过微信发红包给对方52元。对方说要其发红包不是为了要其钱,只是想看其有没有诚意,其发的红包对方也没有领,然后对方给其发了一个地址让其去找,其到对方给其提供的地址后,对方又说如果要下来开门需要发200元微信红包,其马上给对方发了200元红包,对方领了红包后又要其再发168元红包,其又给对方发了168元的红包,对方还是没有出现,并说其诚意不够还要发红包,于是其又给对方发了几个微信红包,前后加起来总共发了1356元,对方还是没有出现就回家了。其觉得不能相信对方了,就发微信质问对方,微信聊天到最后对方将其微信拉黑了,其发现被骗1356元人民币。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2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河背二期×栋×房,申请人在微信上冒充女性的身份与被侵害人聊天,后以发生性关系等理由不断引诱被侵害人发红包,共计骗取被侵害人1356元。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申请人的询问、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6月1日22时许,申请人被龙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因现处于新冠感染疫情期间,待申请人完成核酸检测确认阴性后,2022年6月2日10时许,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询问调查,因可能适用拘留处罚,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6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追缴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六元发还被侵害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5月9日18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城派出所(以下简称“龙城派出所”)接被侵害人报警称其在微信网聊被骗1356元。当日18时59分至19时45分,龙城派出所民警对被侵害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5月10日,龙城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

  2022年5月29日,被侵害人向龙城派出所民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2022年6月2日,被侵害人向龙城派出所民警提交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4份。

  2022年6月2日,龙城派出所民警制作《传唤证》,申请人于当日10时到达。因案情复杂,龙城派出所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2年6月3日0时30分,申请人离开。调查期间,龙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两次询问,并使用照相机对申请人的微信号及转账记录进行拍照并制作电子证据。

  2022年6月2日,龙城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追缴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六元,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侵害人。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申请人和被侵害人提交的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侵害人聊天,后以发生性关系等理由不断引诱被侵害人发红包,共计骗取1356元。申请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追缴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六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公安机关给予被侵害人行政处罚,不属于复议范围。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金额未达诈骗立案标准问题。申请人所称的诈骗金额在3千到1万元,属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基本没有、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和人格尊严、申请人行为情节非常轻微,被申请人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等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