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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融创智汇大厦 时尚慧谷及宝能科技园(三期)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1-24
文件已失效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华区融创智汇大厦 时尚慧谷及宝能科技园(三期)入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龙华区融创智汇大厦 时尚慧谷及宝能科技园(三期)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融创智汇大厦、时尚慧谷、宝能科技园(三期)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管理(以下简称“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保障其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涉及的融创智汇大厦、时尚慧谷、宝能科技园(三期)创新型产业用房特指由龙华区政府主导负责出租的部分(涉及楼层及面积详见相关租赁通告)。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上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三条  【入驻对象】入驻对象为符合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且符合下列第一、二项之一。若入驻对象已达到“四上”企业纳统标准的,还应符合下列第三、四项之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入驻对象的税务关系应归属龙华区。

  (二)入驻对象的税务关系在提交入驻申请时未归属龙华区的,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

  (三)入驻对象的统计关系应归属龙华区。

  (四)入驻对象统计关系在提交入驻申请时未归属龙华区的,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其中,工业企业统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四条  【入驻程序】

  (一)公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拟定租赁通告后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及其他官方平台公布,常年受理。

  (二)申报。入驻申请单位按照通告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经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后10个工作日完成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后,入驻申请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至相应产业主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初审,通过后再起草拟分配方案并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四)审定。结合拟分配方案按第五章规定审批。

  (五)公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答复。

  (六)签约。龙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与入驻单位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与入驻单位依法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在租赁合同中应列明产业监管协议关于承租方的违约条款或将产业监管协议作为附件。上述监管协议(样本)及合同文本(样本)应经龙华区司法局审核。

  最终拟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与产业监管协议(样本)有较大差异的,由产业主管部门集体决议后报相应区分管领导审定。

  (七)入驻。完成签约手续后,入驻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有序入驻。

  (八)监管。作为产业监管主体,产业主管部门承担起入驻单位的每年动态评估工作;龙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按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缴费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职责】对于新引进(含新迁入、新设立)企业或机构,龙华区各有关单位应在其申请入驻过程中给予适当协助。

第四章  入驻标准与租金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入驻标准】入驻对象分为总部企业、数字经济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其他优质企业或机构等版块实施,并应符合以下相应版块标准。申请入驻单位为龙华区外的,还应承诺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入驻当年及次年每年增长10%以上。

  (一)总部企业,包括龙华区总部企业和承诺入驻次年达到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数字经济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上一年度(或承诺入驻次年)不低于1000万元或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元,且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导向或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企业或机构,如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装备、消费互联网、时尚创意、数字文化体育、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

  (三)招商引资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申请上一年度(或承诺入驻次年)不低于1亿元或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四)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研发、生产性服务、准入认证、创新孵化与转化等服务的机构。

  (五)其他优质企业或机构,指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对龙华区产业集聚发展有支撑推动作用的优质企业或机构。

  除符合上述条件,还属于上市企业及上市储备库、培育库企业、经工信部认定为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企业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七条  【空间分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应按照《龙华区融创智汇大厦 时尚慧谷及宝能科技园(三期)空间分配表》(详见附件)列明的分配标准申请租用产业用房面积。

  第八条  【面积调剂】入驻单位申请租用的面积不适用本办法空间分配表所列的分配标准的,需经产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报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汇总,参考本办法第十一条研究决定。

  入驻单位在入驻期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需申请调整租用面积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租金优惠及其他费用】入驻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的单位,首年合同租金价格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评估价格取两家第三方评估机构最低评估价格的平均值),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租用产业用房面积不超过2500㎡(含)的入驻单位,首次入驻时可享受2个月的装修免租期;租用产业用房面积2500㎡(不含)-5000㎡(含)的入驻单位,首次入驻时可享受3个月的装修免租期;租用产业用房面积超过5000㎡(不含)的入驻单位,首次入驻时可享受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租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入驻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的单位,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本办法的租金优惠政策或龙华区其他用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入驻期限与续约程序】入驻单位租用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在租期内不得出(转)租。租赁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续约,续约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如下:

  (一)单个入驻单位租赁面积不超过7500㎡(含)的,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就拟分配方案征求完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报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对收到的拟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分别报分管对应产业主管部门的区领导及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领导审定。

  (二)单个入驻单位租赁面积超过7500㎡的,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就拟分配方案征求完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报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对收到的拟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分管对应产业主管部门的区领导及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领导审签后,呈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已经龙华区委常委会、龙华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按照会议要求执行。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产业监管与退出】入驻单位在租期内应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开展每年一次的动态评估,按时向对应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包括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证明其租用的面积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租金优惠,剩余租期按相应租赁年度市场评估价格的100%承租,且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一)经核查,入驻期间内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指标未达到相应面积配置标准要求的;

  (二)在龙华区取得满足自用需求的产业用地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主动完成退租的;

  (三)连续15个工作日无人办公(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及装修免租期除外);

  (四)超出装修免租期后,已完成装修工作但未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正常开展业务的;

  (五)不遵守运营方相关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规情况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约定且经协商后拒不整改的。

  申请入驻单位为龙华区外的,应承诺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入驻当年及次年每年增长10%以上,未达到标准的,将不再享受租金优惠,剩余租期按相应租赁年度市场评估价格的100%承租,且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对于通过承诺入驻次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或经济贡献达到相应标准来申请入驻的企业或机构,若入驻次年未达到承诺标准的,则自始不享受租金优惠,且须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已享受的全部租金优惠金额,剩余租期按相应租赁年度的市场评估价承租,且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第十三条  【签约时限】自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分配方案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未与入驻物业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申请单位自动放弃入驻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终止与退出】入驻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自始不享受租金优惠,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已享受的全部租金优惠金额,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相应产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入驻物业出租方和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一)入驻单位的税务关系或统计关系在租赁期内迁出龙华区的;

  (二)入驻单位的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归属龙华区的。

  入驻单位对入驻承租房屋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不得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的行为。一经发现,产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情节严重的,入驻单位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退出手续办理】入驻单位不再享受租金优惠的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由产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龙华区财政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及入驻单位,调整租金或及时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入驻单位在合同期内自行提出退出的,需由入驻单位向龙华区产业主管部门及龙华区财政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正式发函告知,并由龙华区财政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入驻单位退出后,其在已租赁的产业空间所投入的装修成本等相关费用将不予折抵、退还或补偿。

第七章 受理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龙华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新型显示、时尚创意产业招商、线下受理、初审、拟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见和后续产业监管等工作。

  2.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区块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科技服务机构产业招商、线下受理、初审、拟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见和后续产业监管等工作。

  3.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招商、线下受理、初审、拟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见和后续产业监管等工作。

  4.龙华区司法局。负责审核入驻单位与龙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样本),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单位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样本)。

  5.龙华区财政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与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驻单位进驻、退出的具体手续,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等。负责评估确定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市场租金价格。

  6.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数字文化体育产业招商、线下受理、初审、拟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见以及后续产业监管工作。

  7.龙华区统计局。负责核实在龙华区纳统企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8.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总体分配。牵头开展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的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入驻管理办法,统一发布租赁通告,受理拟入驻单位线上申请;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对接、线下受理、初审、拟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见以及后续产业监管工作。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在龙华区自有产业用地情况,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审核企业提供的自有用房情况证明。

  10.龙华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提供的纳税证明真伪以核查企业经济贡献情况。

  11.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入驻过程中的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特殊需求】如有涉及入驻条件要求、租金优惠要求、免租期调整、续租申请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需经产业主管部门报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产业主管部门具体如下:总部企业、新型显示、时尚创意企业的产业主管部门为龙华区发展改革局;区块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健康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的产业主管部门为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工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智能制造装备企业的产业主管部门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文化体育企业的产业主管部门为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招商引资企业的产业主管部门为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龙华区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物业的单位。自有物业全部自用且无法满足经营发展需求,确有需要入驻本办法涉及产业用房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租金价格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入驻期间不得出(转)租出售已有的自有用地、物业。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以申报单位及其控股50%以上且在龙华区注册经营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计算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经济贡献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政策解释】本办法由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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