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城街道远旺石材经营部“1·5”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2年03月25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2022年1月5日10时48分许,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两人重伤,目前已产生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的规定,福城街道办事处成立了以安委会为组长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被邀请单位:街道纪工委,成员单位:安委办、总工会、新和社区工作站、福民派出所、交管所、市监所、应急办(安全生产)、执法三中队,各单位抽调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事发项目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所废弃的一批大理石板。2022年1月4日,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安(公司业务经理)从安装师傅林某处得知,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正在进行厂房搬迁,有一批过时的大理石板不再需要了,准备清理掉,林某询问杨某安是否有意向将该批大理石板运回去,并告诉其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不收取大理石板的费用,于是杨某安当天下午到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查看了大理石板的情况,并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的合伙人刘某沛简单沟通后,杨某安确定并答复,自己会安排货车和工人于1月5日上午装运该批大理石板。

  2022年1月4日晚,杨某安联络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义(公司总经理),将大理石板的照片发给杜某义,并询问该种大理石板的装卸和运输业务他能否承接,经杜某义确认后,双方口头约定以1200元一车的价格于1月5日上午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装运(包括装卸和运输)该批大理石板,并约定送达指定地址后再付款。当晚,杨某安在与为其做临时工的贾某苏和杨某信交谈时,当面与两人口头约定好,于1月5日上午到远旺石材经营部帮忙装运该批大理石板。2022年1月5日上午,杨某安组织的相关作业人员和杜某义安排的运输车辆(含随车起重机)及作业人员到达位于福城街道的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内进行石材装卸作业。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GFA8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163号金三角石材市场B栋110,法定代表人:杨某安,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9日,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家装用品、石材、卫浴及五金制品的批发与零售;国内贸易。

  2.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QMM5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新村25巷1号,法定代表人: 杜某义,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2月23日,经营范围:居民搬家、个人搬家、学生搬家、长短途搬家、货运;计时服务小件运输、专业钢琴搬运、工业搬厂、商务楼、企事业单位搬场;精密设备仪器、服务器搬运;学校、医院、厂房、仓库搬迁项目。公司拥有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深字440300690835号),发证日期:2021年5月20日,证书状态:有效。粤BKQ805重型栏板货车(含随车起重机)所有单位。

  3.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工商注册号:44030680851394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清华路1号平房十二101(发得顺工业园C5),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清华路1号平房十二101(发得顺工业园C5),经营者:邱某辉,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石材销售,涉事大理石板及场地的所属公司。

  (三)事故相关车辆及随车起重机

  1.粤BKQ805重型栏板货车(含一台随车起重机),品牌型号:昱明威牌YMW5310JSQS6,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码:6421B012912,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22800kg,核定载质量:8070kg,外廓尺寸:12000×2550×3850mm,注册日期:2021年04月27日,车辆依法有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述重型栏板货车属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用于事故项目大理石板的装运。

  2.随车起重机,品牌型号:韶起SQ460ZB6,由起重臂、转台、机架、支腿等部分组成,伸缩臂共六节(不含第一、二节臂),制造年月:2021年03月,出厂日期:2021年03月,额定起重力矩:460KN.m,吊机重量:5800Kg,最大工作幅度:15.12m,1节臂最大起重量:10.8吨,6节臂最大起重量:2.5t。该随车起重机安装在粤BKQ805重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后面的机架上。

  (四)事故相关人员

  1.陈某杰,男,24岁,河南省淮阳县人,身份证号:412727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职位:技术员,事故当天现场装卸大理石板的作业人员,系此次事故重伤人员。

  2.贾某苏,男,35岁,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452229XXXXXXXXXXXX,无固定工作单位,事故当天现场挑选、整理大理石板和协助装卸的作业人员,系此次事故重伤人员。

  3.刘某坤,男,43岁,河南省淮阳县人,身份证号412727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职位:司机,系粤BKQ805重型栏板货车司机及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

  4.杨某信,男,48岁,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452229XXXXXXXXXXXX,无固定工作单位,事故当天现场挑选、整理大理石板和协助装卸的作业人员。

  5.杨某安,男,49岁,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452229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位:业务经理。系涉事大理石板装运业务的发起人及作业人员(贾某苏、杨某信)的组织者。

  6.杜某义,男,46岁,河南省淮阳县人,身份证号:412727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系涉事大理石板装运业务的承接人,粤BKQ805重型栏板货车及本公司作业人员的安排者。

  7.邱某辉,男,51岁,福建省宁化县人,身份证号:350424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公司的经营者,系涉事大理石板和涉事场所的所有者。

  8.刘某沛,男,62岁,广东省海丰县人,身份证号:442531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公司的合伙人,系事故现场人员和救援人员之一。

  9.林某,男,41岁,广东省阳春市人,身份证号:441781XXXXXXXXXXXX,无固定工作单位,系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之间就涉事大理石板处置事宜的中间介绍人。

  (五)涉事装卸作业场地基本情况和现场勘察情况

  涉事装卸作业场地位于福城街道新和社区清华路1号平房十二101(发得顺工业园C5)的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内。2022年1月5日上午,涉事重型栏板货车粤BKQ805停放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内进行大理石板装卸作业,货车车头朝东偏北方向,液压伸缩臂朝西方向,基本呈水平状态,伸缩臂外伸至第四节臂(不含第一、二节臂)的位置,吊钩呈悬空吊装作业状态,吊钩上挂着一副由钢丝、横吊梁、U型挂环、扁平吊装带组合而成的起重用具和吊物(12片大理石板,约1200kg),大理石板底边沿距离地面约70cm,大理石板近端距离货车约150cm;待装车的物品是废弃的大理石板,大部分为不规则碎片,主要散放在货车西北侧地面上,有部分为规则的长方体片状,厚度约1.5cm,立放在货车车尾西北侧地面的A型货架上,该部分为待装车的大理石板;货车粤BKQ805栏板高度60cm;随车起重机主支腿位于随车起重机基座处,包括水平支腿和垂直支腿,其中左主水平支腿(活动支腿)外伸长度约274cm,左主水平支腿上沿离地面约163cm,左主垂直支腿外伸长度约38cm,右主水平支腿(活动支腿)外伸长度约158cm,右主水平支腿上沿离地面约162cm,右主垂直支腿外伸长度约35cm,左右主支腿支脚盘处均垫有枕木。附加支腿位于货车后轮约20cm处,仅有垂直支腿,其中左附加垂直支腿(活动支腿)外伸长度约35cm,右附加垂直支腿(活动支腿)外伸长度约44cm,左右附加垂直支腿支脚盘直接接触地面,没有垫枕木;货车停放地点为水泥地面,现场勘察发现,右附加垂直支腿支脚处地面沉陷,沉陷洞深度约10cm,最宽处约16cm,支脚盘陷入洞内;分别以左、右附加垂直支腿为中心线,测得左附加垂直支腿处车板边沿离地面约134.1cm,右附加垂直支腿处车板上沿离地面约133.6cm;货车停放平稳,四个支腿未见明显水平移位痕迹,货车及随车起重机未见明显倾翻现象;货车车板尾部沿车板长边横放有两个A型货架,A型货架西北侧放置有21片长方体大理石板,A型货架东南侧(即涉事大理石板倾倒侧)有多块不规则大理石板,厚度约1.5cm,部分斜压在货车西南侧栏板上,栏板上倚靠着若干根长度不一的木方和一根铁管(据当事人陈述,有部分木方、铁管为撬起大理石板救援伤者时遗留在现场),有一条捆绑带贯穿大理石底部,但捆绑带未系到大理石板上;事故现场无可用的监控设施(据当事人陈述,因厂房搬迁,监控设施已在事故发生前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月5日8时30分左右,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两名员工(刘某坤、陈某杰)、粤BKQ805重型栏板货车(含一台随车起重机)和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安排的2名临时作业人员(贾某苏、杨某信)一同乘车到达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车间进行大理石板装卸作业。贾某苏、杨某信在地面挑选整理大理石板和给大理石板套吊装带,司机刘某坤负责操作随车起重机将套好吊装带的大理石板吊装到货车的A型货架上,陈某杰站在货车上辅助吊物就位、垫木块和解开吊装带等工作。10时48分左右,起重机正将已起吊的第五托大理石板平移靠近货车时,贾某苏攀登上货车用手扶着竖立的备用木靠板,以便第五托大理石板就位后卸下吊装带;与此同时,陈某杰正在货车上弯下腰布置木垫板,就在其起身准备离开时,事前摆放在货车上A型货架西南侧的大理石板发生倾倒,将位于倾倒立面的陈某杰和贾某苏压在货车栏板上,造成两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陈某杰、贾某苏大声呼喊,坐在高位座椅操作起重机的刘某坤立即停止作业,下车查看情况并打120电话求救,此时在地面作业的杨某信,在办公室的刘某沛及其朋友听到呼救声后立即停下手上的工作,赶到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众人使用木方和铁管翘起并砸碎压在伤者身上的大理石板,园区管理处人员和在附近作业的工人得知情况后也加入到救援工作中,约15分钟左右两名伤者解困被救出,救护车到达后将贾某苏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实施抢救,将陈某杰送至深圳军龙医院抢救,经抢救后两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与调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新和社区工作站、福民派出所等部门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医院诊断伤者陈某杰左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股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多处挫擦伤,1月5日当天实施骨折手术,手术成功,经过治疗和医院评定后,陈某杰已于1月22日出院回家休养。

  医院诊断伤者贾某苏盆骨和髋臼骨折,伴有内出血,1月5日医院实施了介入止血手术,经治疗后于1月10日从重症监护病房转至骨科病房,1月18日医院实施了盆骨和髋臼骨折手术,手术成功,目前医院对其尚不能自主排尿的问题作进一步诊断。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标准,伤者陈某杰、贾某苏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目前事故赔偿还在协商过程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认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调查组人员对涉事大理石板(致害物)突然倾倒的原因进行逐一分析。综合现场勘察和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其中大理石板立放时未捆扎绑带以防倾倒的事实清晰,对大理石板倾倒的起因物以及起因物与致害物之间的关联,分析如下:

  1.排除吊物或起重用具碰撞导致大理石板倾倒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悬挂在随车起重机吊钩上的大理石板与货车有一定距离(现场测量大理石板近端边沿与货车的距离约150cm),吊物、起重用具均未与货车车身或倾倒的大理石板发生碰撞,且当事人的陈述也证实了以上情形。

  2.排除随车起重机超载或正常运行产生的振动导致大理石板倾倒

  经现场勘察,随车起重机吊钩呈悬空吊装作业状态,吊钩上挂着12片大理石板(重约1200kg),液压伸缩臂外伸至第四节臂(不含第一、二节臂)的位置,基本呈水平状态,经对照韶起SQ460ZB6随车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标牌和额定起重量图表(起升性能曲线),以最小臂架仰角为参考(额定起重量随臂架仰角增大而增加),该状态下随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3600kg,不存在超载导致货车失稳的现象,而且四个支腿未见明显水平移位痕迹,货车及随车起重机未见明显倾翻现象。经调查,随车起重机正常运行时会产生少许振动,据当事人陈述,涉事大理石板从吊装摆放在货车A型货架至事故发生相隔30多分钟,且期间有对大理石板进行稳定性调节,考虑由随车起重机正常运行产生的振动导致大理石板倾倒的可能性不大,经调查组讨论分析后予以排除。另外,涉事场所在车间内部,且当事人陈述中均无表示事发时出现异常气象事件,故不考虑风载荷对本次事故的影响。

  3.排除大理石板摆放过于直立因重力引起的自然倾倒

  据当事人陈述,涉事大理石板斜靠在A型货架斜面,摆放时对大理石板进行了贴紧处理,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晃动,当事人均否定涉事大理石板摆放过于直立的情形,结合考虑涉事大理石板从吊装摆放在货车A型货架至事故发生有一定间隔,大理石板摆放过于直立因重力引起的自然倾倒可能性不大。

  4.支腿沉陷使货车失稳导致大理石板倾倒的认定

  经现场勘察,货车停放地点为水泥地面,随车起重机左右附加垂直支腿没有垫枕木或其他垫护物,支脚盘直接接触地面,右附加垂直支腿支脚处地面沉陷(即涉事大理石板倾倒的一侧),沉陷洞深度约10cm,最宽处约16cm,支脚盘陷入洞内。据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刘某坤陈述:“事故发生时,车辆突然抖了一下,就像轮胎突然没了气一样,然后左侧的石材就倒下了”,“左侧”是以刘某坤事发时所处位置作为参考,即涉事大理石板倾倒的一侧。考虑货车荷载将水泥地面压穿,右附加支腿沉陷,货车突然失稳导致A型货架一侧未捆扎绑带的大理石板倾倒,与现场勘察和当事人陈述吻合。经调查认定,货车突然失稳导致大理石板倾倒的情形成立。

  (二)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前已立放在A型货架上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以防倾倒,大理石板处于可能倾倒的不安全状态。

  2.随车起重机附加支腿处地面未设置支承构件(垫护物)以增大受力面积,货车荷载随着大理石板持续装车而不断增加,支腿对地面压强增大,将右附加支腿处的水泥地面压穿后,右附加支腿沉陷,货车突然失稳导致A型货架一侧未捆扎绑带的大理石板倾倒。

  3.陈某杰、贾某苏在布置大理石木靠板、木垫板时,违规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的立面,当大理石板倾倒时,两人避险不及时被压伤。

  (三)间接原因

  1.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大理石板装卸作业,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立放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防倾倒、随车起重机附加支腿未设置垫护物、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立面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未对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进行装运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与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吊装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刘某坤对吊装作业场所的可靠性缺乏检查,未能准确判断地面的坚实度和承受荷载能力,未落实在随车起重机附加支腿处地面设置支承构件(垫护物)的事故防范措施。

  6.贾某苏、陈某杰安全意识淡薄,对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存在倾倒的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冒险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的立面。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鉴于本起事故是一起30日内仅2人受伤的事故,参照原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对于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就事故责任进行行政罚款处罚,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承接大理石板装运业务和实施吊装作业,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立放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防倾倒、随车起重机附加支腿未设置支承构件(垫护物)、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立面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吊装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大理石板装卸作业,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立放的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防倾倒、随车起重机附加支腿未设置垫护物、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立面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作为涉事大理石板装卸作业场地的所属公司,未对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进行装运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与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1.贾某苏安全意识淡薄,对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存在倾倒的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冒险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的立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此次事故中受重伤,仍需继续接受治疗,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陈某杰安全意识淡薄,对大理石板未捆扎绑带存在倾倒的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冒险进入大理石板可能倾倒的立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此次事故中受重伤,仍需继续接受治疗,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刘某坤作为此次吊装作业的实际操作者,对吊装作业场所的可靠性缺乏检查,未能准确判断地面的坚实度和承受荷载能力,未落实在随车起重机附加支腿处地面设置支承构建(垫护物)的事故防范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4.1.5条:“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垫牢固”、《GB/T 23723.1-2009 起重机 安全使用 第1部分:总则》第8.1条:“起重机的设置应考虑所有影响其安全操作的因素,特别是以下各点:a)起重机的架设和支撑条件”的规范以及起重机操作手册的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对其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市全义搬家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召开事故警示会,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是要针对不同的吊装作业场所和作业条件,充分考虑到作业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特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是要认真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以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的实际行动,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作业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

  (二)深圳市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召开事故警示会,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二是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将临时作业人员纳入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经常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岗位操作知识,确保从业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危险作业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远旺石材经营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尤其是要加强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和外来人员作业活动风险识别及管控,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的,组织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落实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福城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安全生产)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装卸作业及类似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一线小安监”对企业搬迁作业的协管功能,多措并举破解动态性、临时性作业的监管难题;同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查严处,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福城街道远旺石材经营部“1·5”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