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12·23”火灾受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2年05月0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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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3日14时25分许,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众兴路6号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损失金额经评估约为169.5万元(受伤人员赔偿协商中,金额待定)。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办牵头做好灭火、后续处置、原因消除和处理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固废回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群团工作部(工会)、龙华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福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GJAL5L;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众兴路6号1栋101;负责人:陈某鲲;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3日;营业期限:永续经营。企业员工人数为60人。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废物及废弃电子产品的收集存储,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销售化工产品;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固体废物,废气,废水,噪音及土壤治理工程的施工;环保工程施工;清洁服务;环保设备及零件、环保产品的销售、上门维修;环保建筑材料、塑胶制品、纸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涉事厂房基本情况

  涉事厂房位于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众兴路6号,东侧为塘前工业区,南侧为众兴路,西侧为永泰工业园,北侧为润园小区。厂房占地面积5000㎡,建筑面积4461㎡,大门朝南,园内由南往北依次为西南侧停车场;东南侧办公楼(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西侧厂房(单层钢结构);东侧厂房(单层钢结构);北侧员工宿舍(单层钢结构)。起火位置位于东侧厂房分拣打包车间东北侧。

  2020年10月22日,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涉事厂房产权所属单位深圳燕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涉事厂房,月租金为18万元。双方约定:租赁期间,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防盗、保卫等工作。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可生资源分拣单位:深圳市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UWJW4L;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号3号楼厂房101;法定代表人:李某举;成立日期:2021年7月1日;营业期限:永续经营。企业员工人数为4人。

  2.厂房租用单位: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环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B9923;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大富工业区15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陈某鲲;成立日期:2019年7月31日;营业期限:永续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6267号。厂房实际使用单位为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

  3.厂房出租单位:深圳燕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浩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346E;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安;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6日;营业期限:至2024年11月16日。

  (四)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举,男,47岁,河南新蔡人,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XXXX,事故伤者,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暂定轻伤二级。

  2.李某安,男,52岁,河南新蔡人,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XXXX,事故伤者,李某举堂哥,事发当天下午临时被李某举叫去车间帮忙,事发时刚到车间不久,未开始正式作业。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暂定轻伤二级,建议伤后3-6月复查以补充鉴定。

  3.余某河,男,51岁,河南新蔡人,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XXXX,事故伤者,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工人。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暂定轻微伤。

  4.陈某鲲,男,50岁,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440222XXXXXXXXXXXX,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负责人。

  (五)事故相关单位关系情况

        新汇环境公司租用燕浩实业公司厂房(即涉事厂房)用于固体废物回收和处置,然后将厂房交由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使用并委托其对回收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由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可再生资源分拣工作,双方人员各负其责,互不干涉,分拣可再生资源所得利益按四六分成,其中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占六成。

     (六)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是李某举为回收废弃物方便而申请成立的公司,该公司未正式运营,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作业人员培训记录。违规使用液压打包机整箱挤压打包易燃摩丝制品,导致摩丝罐体破裂,内部易燃液体泄露。

        2.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编制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汇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液压打包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压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文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组织本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李某举、李某安、余某河等人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2)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混在空罐中的已充装摩丝产品,未消除事故隐患。

       (七)消防部门火灾调查情况

        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1.起火时间:2021年12月23日14时04分22秒(北京时间)。

        2.起火位置:涉事厂房东北侧打包机位置。

        3.起火原因: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工人用打包机压块处理摩丝罐过程中,罐体受压破裂,罐内易燃液体泄漏,遇打包压缩产生的火源引起爆燃。

      (八)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因事故发生企业为新兴行业,涉及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固体废物治理等两个不同行业,目前尚无文件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区安委办已函请市安委办对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调取事发位置监控视频,并对视频进行分析,还原事故发生经过,情况如下:

       经校对,监控主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2秒,视频显示:北京时间2021年12月23日13时45分19秒,余某河走进打包车间;13时49分42秒,余某河开启打包机电源并开始操作机器;13时52分12秒,余某河将整箱摩丝罐放到打包机进行压缩打包,有液体喷出;14时03分40秒,李某举带着李某安进入分拣车间;14时04分07秒,余某河继续将整箱摩丝罐放到打包机打包,又有液体喷出,余某河拿纸皮挡于身前,李某举和李某安在一旁观看余某河作业;14时04分21秒,打包机左后侧出现火光,火光随即吞噬打包机和边上作业的余某河,然后瞬间轰燃,喷射的火焰点燃堆放在周围的塑料;14时04分42秒,火势变大并猛烈燃烧;14时05分05秒,工人打开室内消火栓水带出水进行灭火。

       经调查:2021年12月8日,新汇环境公司与望牛墩公安分局签订涉案物资环保销毁委托合同,处置涉案物资(一般固废)20.48吨,包括发胶空瓶、防锈剂空瓶、设备、配件、包装品等物品,涉事摩丝罐为该批物资的一部分。事发时,该批物资已大部分压缩打包完毕。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

       火情发生后,余某河、李某举和李某安等人迅速逃离火场,并拨打火灾报警电话,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立即组织人员灭火,因起火物多为塑料等物品,火势难以扑灭,灭火人员撤离火场。接到火警信息后,龙华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到达火场开展灭火救援,15时30分明火基本扑灭,被火烧伤人员由120救护车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等部门迅速出动,前往现场处置与调查。龙华消防救援大队、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等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截至4月14日,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约169.5万元,因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未确定,涉事企业尚未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余某河安全意识淡薄,将成品摩丝产品整箱放入打包机打包压缩,摩丝罐受挤压破裂,罐内易燃液体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并达到爆炸极限。

       2.打包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点火源引燃可燃气体混合物而引发爆燃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摩丝制品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

       2.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未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回收摩丝空罐中混存的已充装易燃物质的摩丝成品,未消除事故隐患。

       3.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举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打包作业人员使用液压打包机整箱挤压打包易燃摩丝制品,摩丝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而发生爆燃。

       4.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某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处置回收固体废物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泄露遇火会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摩丝制品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未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回收摩丝空罐中混存的已充装易燃物质的摩丝成品,未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1.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举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打包作业人员使用液压打包机整箱挤压打包易燃摩丝制品,摩丝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而发生爆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某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处置回收固体废物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泄露遇火会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要加强废弃物分拣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识别可再生回收物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要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组织召开全员警示大会,让全体员工接受事故教育,敲响事故警钟;二要建立分包单位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分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并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三要强化分包商作业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分包商规范作业管理;四要加强危险废物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识别和处置危险废弃物品的能力;五要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回收废弃物品中混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力度,对辖区内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排隐患,防事故,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力度,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环境隐患排查,防范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福城街道办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是在安全巡查中发现监管职责不明确的企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二是进一步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

“12·2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