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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少了这些内容,可索赔!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10月2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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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5日,小刘入职某公司,职位为采购经理。

  入职当天,公司并没有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员工登记表》。

  该表简要记录了小刘的个人基本信息,约定每月6000元底薪及三个月试用期,但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具体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合同必备内容

  2023年4月30日,小刘从公司离职,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产生争议,小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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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应具备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员工登记表》并未载明劳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上述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宜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被告离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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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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