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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日期:2021年11月0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典型案例:2021年9月8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润隆聚合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无水乙醇885kg,违法所得人民币8520元)。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总经理承认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20元,并处人民币11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3004号: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危险化学品量<2T的,处11万元罚款;◆2T≤危险化学品量<5T的,处13万元罚款;◆5T≤危险化学品量<10T的,处15万元罚款;◆危险化学品量≥10T的,处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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