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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深圳市神州线缆有限公司、鲁正荣)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定于2025年9月3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14楼B-1402会议室,就龙华观湖创新工业园9栋拆除作业“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就听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案由:龙华观湖创新工业园9栋拆除作业“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案对深圳市神州线缆有限公司、鲁正荣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名称:深圳市神州线缆有限公司、鲁正荣。

  三、听证会时间:2025年9月3日14时30分。

  四、听证会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14楼B-1402会议室。

  五、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听证举行前(2025年9月3日前)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住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利害关系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局将依法确认其参加听证资格。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根据申请人类别和申请时间顺序综合确定。

  六、旁听人员: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一)公民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的,请于听证举行前(2025年9月3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材料。

  (二)法人或其它组织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的,请于听证举行前(2025年9月3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名称、地址、授权委托材料、参加人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信息及材料。

  七、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

  (一)非部门陈述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听证参加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听证通知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以供核对。

  (二)非部门陈述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人、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主持人回避,可在听证举行(2025年9月3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非部门陈述人有证人出席作证的,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在听证举行前(2025年9月3日前)告知本局联系人。非部门陈述人、证人应当依法举证,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除经本局确认的听证参加人外,旁听人员需经申请并获许可后,方可进入听证会场。

  (五)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按照本局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非部门陈述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终止听证。

  (六)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和安排,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七)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八)其它法定权利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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