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流程及比例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近几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重特大事故频发,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65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死亡78人。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群死群伤,负面影响和心理冲击巨大,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间接导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危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修订提高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
超额累退计提举例说明:比如某危险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按照4.5%提取,剩余的200万元按照2.25%提取,然后相加。计算方式如下:
M≤1000万元,按Mx4.5%计提;
1000万元<M≤1亿元,按1000万元x4.5%+(M-1000万元)x2.25%计提;
1亿元<M≤10亿元,按1000万元x4.5%+(1亿元-1000 万元)x2.25%+(M-1亿元)x0.55%计提;
10亿元<M,按1000万元x4.5%+(1亿元-1000万元)x2.25%+(10亿元-1亿元)x0.55%+(M-10亿元)x0.2%计提。
二、提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扩大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
基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本次修订将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以提升危险品领域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化解危险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