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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重点解读及梳理(交通运输企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日期:2024年10月0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一、提取流程及比例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二、提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持;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持;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适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修订,扩大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考虑到在交通运输领域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增加了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同时根据加强安全生产监控监测信息化的需求,此次修订增加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等支出内容。

  2019年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本次修订将车辆视频监控装置支出纳入。考虑到办法出台前,交通运输领域已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衔接,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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