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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日期:2025年05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征  收  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卫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广场沿河路1号

  被征收人:陈冬华

  身份证号码:440306********3116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109号

  被征收人:陈冬兴

  身份证号码:440306********311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109号

  被征收人:陈绮雯

  身份证号码:440306********312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109号

  因大浪街道龙胜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华府函〔2024〕136号),决定依法征收大浪街道龙胜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为480.22平方米,均为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及《大浪街道龙胜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陈冬华、陈冬兴、陈绮雯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大浪街道龙胜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鹏信房估字【2025】第C041号,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621215元(含被征收人陈冬华、陈冬兴、陈绮雯享有土地权益的价值)。

  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住宅房屋按人民币6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88132元。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209元。

  4.临时安置费补偿:住宅房屋按48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9152元。

  5.置业补助: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和《估价报告》中的《其他补偿费用计算说明》,因被征收住宅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差价为人民币7859元,价差总计人民币1178850元,房屋征收部门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6.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补偿:根据《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的补偿金额为52923元。

  上述6项合计为人民币7229481元(大写:柒佰贰拾贰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整),该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实施办法》和《征收补偿方案》,测绘编号为1-46#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80.22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的,缴纳下述罚款和地价后,以一户一栋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过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即给予产权调换部分),被征收人还应缴纳100元/平方米罚款及50%公告基准地价;被征收房屋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即给予货币补偿部分),被征收人还应缴纳150元/平方米罚款及300%公告基准地价。最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除可获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外,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236515元。

  安置房位于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梅观高速与观澜大道交汇处东南侧,户型面积为:65—70平方米两房两厅户型;85—90平方米三房两厅户型(具体面积以证载为准)。差额部分以《估价报告》载明的《其他补偿费用计算说明》所示产权置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格(24839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

  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住宅房屋按人民币6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88132元。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209元。

  4.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补偿:根据《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的补偿金额为52923元。

  5.临时安置费补偿:本次房屋征收不提供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过渡期限内,参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每月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48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即每次支付人民币138303元。最后一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与最后一期临时安置费一同支付。

  过渡期限根据《实施办法》自搬迁之日起按照36个月计算。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至8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

  上述1、2、3、4项补偿款及第5项临时安置费首期款合计为人民币3735082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叁万伍仟零捌拾贰元整)。该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支付。

  二、被征收人陈冬华、陈冬兴、陈绮雯应当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工业路商会大厦,联系人:廖工,联系方式:0755-8179639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资料。

  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将按前述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并由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委托公证处将补偿款提存。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给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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