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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卫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广场沿河路1号
被征收人:廖彩娣
身份证号码:440321********372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41号
被征收人:廖哲秀
身份证号码:440321********372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41号
被征收人:廖达成
身份证号码:440321********3715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41号
被征收人:廖达辉
身份证号码:440321********3715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41号
因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25年2月25日公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华府函〔2025〕33号),决定依法征收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共计8间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物业编号及地址为02-21-3(元水村119-9号101)、02-21-5(元水村119-5号)、02-22-3(元水村119-6号)、02-22-7(元水村119-7号)、02-33-1(元水村119-13号110)、02-68(新樟路39号)、02-69(新樟路39号)、02-71(新樟路43号),建筑面积合计182.84平方米,属于原村民所建的祖屋。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四十六条及《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被征收房屋属于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情形,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721-110号),被征收房屋均属于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倍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552,716元(含被征收人享有土地权益的价值)。
2.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721-110号),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3,197元。
3.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9,704元。
4.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313元。
5.临时安置费补偿:按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714元。
上述5项合计人民币4,716,644元(大写:肆佰柒拾壹万陆仟陆佰肆拾肆元整),该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相关文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支付。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道176号观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工,联系方式:0755-29578169)签订相关文书,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资料,领取补偿款。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前述要求领取补偿款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委托公证处将补偿款提存。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给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