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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来源: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日期:2021年11月1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征收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卫华

  职务:区长

  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张秀英,公民身份号码:440301XXXXXXXX4126

  因龙华二线拓展区民悦北路(简上路-向荣路)工程需要,征收人于2021年6月15日公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华府函〔2021〕76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依法征收龙华二线拓展区民悦北路(简上路-向荣路)工程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07.10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龙华二线拓展区民悦北路(简上路-向荣路)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本项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履行告知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书义务,但本项目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商签约工作。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协商签约的权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延长签约期限至2021年10月16日,并多次通知被征收人协商签约。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调整延长后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四十六条及《龙华二线拓展区民悦北路(简上路-向荣路)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由于被征收人逾期未协商选择补偿方式及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测绘编号为b1的房屋及构筑物c1、c2、c3、c4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深国房评字第01060312021070019001号),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485,153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二)构筑物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5,772元。

  (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24,260元。

  (四)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8,284元。

  (五)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给以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4,246元。

  (六)置业补助: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差价为人民币19,933元,价差总计人民币2,989,950元,房屋征收部门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上述6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零贰万柒仟陆佰陆拾伍元(小写:¥14,027,665元)。请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五日内联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领取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搬迁和房屋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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