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 其他 > 通知公告
龙华区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
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中介机构,以及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办理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备案的中介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办理代理记账年度备案。目前距离办理时限仅剩半个月的时间,请各机构抓紧时间办理。
具体办理途径为: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年度备案”,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系统录入后自动生成、打印,上传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的扫描件);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如有变动需上传书面承诺书扫描件)。
未按要求办理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将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龙华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