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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文曲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日期:2024年06月1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被催告个人:刘文曲(身份证号码:5221301989********)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文曲于2023年11月2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文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邮寄深龙华公(油松)催字〔2023〕33447号催告书至刘文曲户籍地址、现住址,无法送达刘文曲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刘文曲,你于2023年11月2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5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3〕46861号。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公告30日内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25日作出的罚款贰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3〕46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200002023116229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81388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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