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甘宇(身份证号码:4508811995*********)
经查,违法行为人甘宇于2023年2月27日因在龙华区民治街道卡瑞登酒店709房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甘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因多次联系甘宇本人,且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深龙华公(民新)催字〔2023〕33355号催告书,但甘宁拒绝缴纳罚款,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甘宇,你于2023年2月27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2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3〕34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3年11月13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罚款贰仟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3〕34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44030923080002966757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700002023026110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3年10月23日
(联系人:陈警官,联系电话:1813881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