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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崔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公安分局日期:2023年11月16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违法行为人:崔玲(身份证号码:2310841982********)

  经查,违法行为人崔玲于2023年4月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罚款2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3〕3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崔玲户籍地和住所地均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崔玲本人,现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现查明2023年4月6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崔玲与甘琳各自带小孩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幼美迪早教中心上课时,双方小孩因争抢玩具发生打闹,违法行为人崔玲与甘琳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崔玲动手推搡了甘琳,案发后甘琳放弃伤情鉴定。崔玲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崔玲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上塘派出所

2023年11月16日

(联系人:曾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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