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广平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日期:2024年02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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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催告个人:宋广平(身份证号码4311262003********)

  经查,违法行为人宋广平于2023年11月24日因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处罚款10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福民)催字[2023] 33431号《催告书》至宋广平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址被退回,无法送达宋广平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宋广平,你于2023年11月24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3〕468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01月13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罚款壹仟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3〕468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900002023126033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02月23日

(联系人:黄警官 联系电话:18138819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