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樊丽霞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 日期:2024年03月1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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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催告个人:樊丽霞(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

  经查,违法行为人樊丽霞于2023年06月10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 规定,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邮寄深龙华公(大浪)催字〔2023〕33359号《催告书》至樊丽霞户籍地址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樊丽霞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樊丽霞,你于2023年06月10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06月11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3〕39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03月15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06月10日作出的罚款伍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3〕39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300002023046374

  或到大浪派出所开具罚款收款码后扫码支付。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03月11日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