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贝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日期:2024年04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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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催告个人:林贝(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

  经查,违法行为人林贝于2023年8月2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罚款2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上塘)催字[2024]1号《催告书》至林贝住所地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林贝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王顺利,你于2023年8月2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3〕3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3月8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日作出的罚款贰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3〕3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二维码缴纳罚款贰佰元: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600002023036270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4月10日

(联系人:蔡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5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