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智雄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日期:2024年04月25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被催告个人:徐智雄(身份证号码:4102031968********)

  经查,违法行为人徐智雄于2023年10月31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罚款2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牛湖)催字〔2023〕33412号《催告书》至徐智雄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院2号楼310号)已送达本人拒签收,本人徐智雄无法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徐智雄,你于2023年10月31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牛湖)行罚决字〔2023〕45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05月08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罚款贰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牛湖)行罚决字〔2023〕45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6100002023106073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谢警官 联系电话:181388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