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曾泳铭(身份证号码:3506281999********)
经查,违法行为人曾泳铭于2023年11月1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曾泳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的行政处罚。 因邮寄深龙华公(清湖)催字[2024] 285号文书至曾泳铭户籍地址被拒收退回,无法送达曾泳铭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曾泳铭,你于2023年11月1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清湖)行罚决字〔2023〕46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07月24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罚款伍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清湖)行罚决字〔2023〕46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6200002023116133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06月24日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