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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孜古丽•毛尼亚孜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日期:2025年02月1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被催告个人:阿孜古丽·毛尼亚孜(身份证号码6529221992********)

  经查,违法行为人阿孜古丽·毛尼亚孜于2024年8月1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处罚款4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上塘)催字[2024]2号《催告书》至阿孜古丽·毛尼亚孜户籍地址为家人签收,邮寄至居住地为寄件人签收,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阿孜古丽·毛尼亚孜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阿孜古丽·毛尼亚孜,你于2024年8月1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向你当面送达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5年3月13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的罚款肆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600002024086090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5年2月10日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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