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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超斌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日期:2025年03月2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被催告个人:王超斌(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超斌于2024年8月30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超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邮寄深龙华公(油松)催字〔2024〕545号《催告书》至王超斌户籍地址、现住址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王超斌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违法行为人王超斌,你于2024年8月30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4〕1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公告30日内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罚款伍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4〕1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44030924080006742052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5年3月20日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591416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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