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余凌菲(身份证号3424011992********)
违法事实: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25年1月21日16时30分许,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有轨电车新澜站,因电车刹车问题,拍打电车司机的头部。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上述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期限: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高尔夫大道1001号松元派出所,联系电话:0755-29811373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