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春蕾(身份证号码410421********5019):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5年4月12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清湖)行罚决字〔2025〕3811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催告书》深龙华公(清湖)催字 [2025] 221号,因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缴纳方式:1.直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缴款;2.通过“深圳财政”公众号, 点击菜单“便民服务-非税缴费”进行缴款)
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三、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于警官,联系电话:0755-84455369)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