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五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核算和监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含街道办,不含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经费使用情况,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在保持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协助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街道办,不含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部门预算,核算和监督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接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街道办)的委托,确定单位账套,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对各单位在各级政府预算范围内的收支(不含党费、工会费用、举办经济实体收支等)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五)根据需要向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领导提供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六)建立及管理会计档案等。
(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共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党组(以下简称“中心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中心党组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障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均提交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三)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职工;
(四)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中心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七)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党组会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均由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统筹管理。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应当按照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聘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单位领导职数4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综合部、稽核部、核算一部、核算二部、核算三部、核算四部六个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统计、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编制、人事、财务、采购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本单位会计报表报送和其他财务资料管理,负责会计档案管理,负责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二)稽核部:依据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稽核和监督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
(三)核算一部:具体负责区直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含区卫生监督所)会计核算业务,协助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开展决算工作;
(四)核算二部:具体负责区教育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办学校(不含公办幼儿园)会计核算业务,协助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开展决算工作;
(五)核算三部:具体负责各街道(含社区工作站)会计核算业务,协助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开展决算工作;
(六)核算四部:负责全区公办幼儿园会计核算业务,协助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开展决算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授权本单位对服务对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二)获取会计信息;
(三)向本单位的业务运行提出意见、建议、举报或投诉,并得到反馈;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资金支出和财产物资管理;
(二)对经济活动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三)配合本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反馈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来访、信函、电话、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举办单位统筹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会计核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核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在保持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协助纳入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部门预算,核算和监督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
(六)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接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委托,确定单位账套,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对各单位在各级政府预算范围内的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七)根据需要向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领导提供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八)建立及管理会计档案等;
(九)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收捐赠资助与采购服务(商品)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1月12日经中共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