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关于疫情防控业务会计核算指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会计核算中心 日期:2020年08月1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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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区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有关疫情防控经费收支、防疫物资、捐赠、无偿调拨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各单位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现就疫情防控的相关业务作出会计核算指引。

  一、会计凭证与核算要求

  在疫情防控业务的凭证摘要中加注“疫情防控”等字眼,相关会计科目下设“疫情防控”明细级,做好会计明细核算,便于专项统计上报、接受各级督查时进行查询和提取数据。

  二、疫情防控经费的会计核算

  (一)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疫情防控经费,通过“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疫情防控经费一般为项目支出,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纳入库存物品管理、批量购置用于捐赠的物品)/政府储备物资(纳入政府应急储备管理的大宗医用物资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认相关收入和支出,

  财务会计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政府储备物资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单位取得的疫情防控经费,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疫情防控经费一般为专项资金收入。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三)单位实有资金垫付疫情防控经费,待财政拨款指标下达后再将财政补助资金归还原垫付的实有资金账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规定进行核算。

  1.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不涉及预算会计。

  2.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或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

  财务会计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同时确认费用与支出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三、疫情防控资产的会计核算

  我区参与疫情防控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从性质分主要是不承担公共医疗卫生职能的一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储备物资管理单位和受托管理资产单位。

  单位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疫情结束后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规定及疫情防控期间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指引妥善处置。

  对于纳入库存物品管理的防疫物资和纳入非流动资产管理的防疫资产,其成本的确定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号——固定资产、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相关规定。

  (一)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在参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发生购买、发放、捐赠所涉及的疫情防控资产业务。

  1.购入少量防疫物资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随买随用的防疫物资,如发放给单位职工个人的口罩和防护耗材、用于办公或执行公务使用、零星购置用于分发给社区和市民等,可在购进时直接记入“业务活动费用”。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对于纳入库存物品管理的防疫物资、批量购置用于捐赠给其他地方或机构的防疫物资,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⑴购入时,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⑵领出使用或批准捐赠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领出使用)/资产处置费用(经批准对外捐赠)

  贷:库存物品

  不涉及预算会计。

  (二)政府储备物资管控单位负有政府储备物资行政管理职责,对政府管控的防疫救助物资纳入“政府储备物资”管理的,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单位承担的税费、运输费等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1.购入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时,

  财务会计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时,

  财务会计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时差额部分)/无偿调拨净资产(无偿调入时差额部分)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3.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

  不涉及预算会计。

  4.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发出时,

  财务会计

  借: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贷:政府储备物资——在库

  按照规定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

  财务会计

  借:政府储备物资——在库(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

  业务活动费用(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

  贷: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不涉及预算会计。

  (三)受托管理资产的单位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或接受捐赠人委托,将社会各界捐赠的疫情防控资金以及资产转赠给指定的第三方受益人,对受托存储保管的防疫物资或受托转赠的防疫物资,通过“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核算。单位应与捐赠人签订受托代理合同,按委托人意愿及时交付捐赠款物,不得擅自使用或挪作他用。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防疫物资或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防疫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财务会计

  借: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不涉及预算会计。

  2.按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托存储保管的防疫物资或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发出物资的成本,

  财务会计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不涉及预算会计。

  3.受托单位发生的与受托代理资产相关的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记为“其他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四、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会计核算

  捐赠业务一般分为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一)单位接受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根据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3月13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我区捐赠资金原则上由区慈善会接收及管理,若捐赠人明确要求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资金的,由区民政局负责统一接收,其他单位(除区民政局外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机构)不得接收资金捐赠。对于疫情发生后我区其他单位已接收的捐赠资金,按规定分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进行处理,并将接收及处理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备。自该通知印发后,其他单位不得再作为主体接收资金捐赠。

  在接收环节,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在使用环节,受赠人应加强受赠财产的领用管理,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不得挪作他用。

  在公开环节,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属于非税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

  财务会计

  收到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不涉及预算会计。

  2.纳入委托代理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指定转赠物资,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该业务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具体见前述。

  3.纳入捐赠收入管理。单位接受捐赠的疫情防控资金与物资,一般属于定向捐赠,直接用于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单位作为受赠人,应开具合法票据给捐赠人,数额较大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作为确认捐赠收入的核算依据。

  单位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及疫情防控资产应通过“捐赠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使用捐赠款项与物资时,通过“业务活动费用”或“其他费用”,以及“事业支出”或“其他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

  单位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号——固定资产执行。按确定的成本入账的,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一同计入成本;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单位登记受赠资产数量等情况,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⑴接受捐赠货币资金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⑵接受捐赠存货、固定资产等

  1按确定的成本入账,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支出)

  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时差额部分)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按名义金额入账,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名义金额)

  贷:捐赠收入

  借:其他费用(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⑶使用捐赠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⑷使用捐赠库存物资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库存物品

  不涉及预算会计。

  (二)单位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单位经过批准用本单位的经费或其他资产对外捐赠疫情防控款物,捐出货币资金通过“其他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单位将用货币资金购买的防疫物资(未入库)直接捐出,视同货币资金捐出。单位报经批准捐出库存物品等实物资产,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不作预算会计核算。

  单位员工募集的捐赠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不属于单位捐赠。

  1.对外捐赠货币资金或用经费购买防疫物资(未入库)直接捐出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

  2.对外捐赠库存物资,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库存物品

  不涉及预算会计。

  3.单位员工捐款,

  财务会计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捐赠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不涉及预算会计。 

  五、无偿调拨疫情防控物资的会计核算

   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入或调出疫情防控物资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会计核算按照无偿调拨净资产进行核算。

  (一)按规定取得无偿调入的防疫物资,按照相关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

  贷:资金结存

  (二)经批准无偿调出的防疫物资,按照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确定。调出过程中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记入“资产处置费用”。

  财务会计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库存物品/政府储备物资(账面余额)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贷:资金结存

  六、单位发放防疫工作人员工作补助的会计核算

  (一)相关规定

  1.补助文件:

  ⑴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单位应当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⑵《深圳市龙华财政局 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临时征用场所相关费用及人员补贴的指引》。

  2.奖励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3.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二)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励的会计核算

  单位应当按规定核定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范围、人员类档,做好防疫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和统计,按要求制作防疫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或奖金发放表。

  1.在编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励,

  ⑴计提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工资福利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规范津贴补贴(疫情防控人员奖金)

  不涉及预算会计。

  ⑵发放时,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规范津贴补贴(疫情防控人员奖金)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福利费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福利费用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非在编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励,

  ⑴计提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津贴补贴

  不涉及预算会计。

  ⑵发放时,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津贴补贴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费用——劳务费/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费用——劳务费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