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华区观澜地块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遴选方案的公示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根据《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深府函〔2021〕43号),为建设一批低成本、高品质、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优质产业空间,解决市、区优质企业的产业空间需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了龙华区观澜地块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遴选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龙华区观澜地块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

       二、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近年来,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背景下,优质产业空间已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难以或缺的生产要素。《国家发改委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将“采用‘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模式,建设一批优质产业空间,并以‘总成本+微利’的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割销售,保障企业绿色化、智能化、特色化的优质产业空间需求”作为“建立健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投资、保增长”的工作部署,本项目从满足我市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空间需求出发,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快速建设一批质量优、价格低、品类全的优质产业空间,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割销售,实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与优质成长型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项目建成后有利于进一步建设和优化多层次产业空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可行性:

       本试点项目由市属国有独资城市建设类平台企业作为开发主体,试点平台企业具备设计、施工、开发、运营全链条能力,可以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与建设周期,实现建设质量、建设时序、产业对接等全方位的保障,同时通过先行先试,确保项目封闭运行、风险可控。本试点项目建成后,产业空间面向区政府认可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分割销售,并按“总成本+微利”的方式确定销售价格,变“以地招商”为“以房招商”,可有效降低本项目开发成本,并将地价优惠传递至销售端,切实降低优质产业空间的销售价格,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保证优质产业项目与优质空间资源充分匹配对接。同时,该项目意向用地位于九龙山先进制造业园区,未来将着眼于精密制造领域,重点引进精密仪器设备、新能源、智能终端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项目建成有利于推动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园区建设。

       (三)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09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8.06万平方米,将建设集生产、商业、住宿、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高端制造业生产基地,其中高标准制造业厂房面积6.8万平方米,占比约84%,宿舍面积1.16万平方米,占比约14%,商业面积600平方米,占比约1%,其他配套面积712平方米,占比约1%。(以上数据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准入条件

       (一)竞买申请人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应为符合《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遴选要求的平台企业。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20939平方米

       (二)用地功能:普通工业用地(M1)

       (三)建设规模:计容建筑面积≤80615平方米

       (四)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具体招拍挂条件以深圳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五)期限:三十年

       (六)权利限制:

       1.本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从龙华区优质产业空间遴选企业库中按程序选取,经区相关议事机构审定后确定。

       2.购房企业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产业空间,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及出租。

       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收入法增加值规模、税收规模、产值能耗等相关要求的购房企业,可申请将其名下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购置价格,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区政府及其指定单位放弃购买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从遴选企业库中按程序选取次受让主体开展转让工作,次受让主体应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平台企业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累计未达到《产业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收入法增加值规模、税收规模、产值能耗等相关要求的购房企业,须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强制退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且一年内不得入选遴选企业库;退出后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优先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回购价以购置价格为原值折旧后计算确定。

       二次转让应按企业办理产业用房与配套宿舍不动产登记时的证载面积为单位整体转让,不可分割转让。

       3.企业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剩余年期的建(构)筑物残值。

       4.购置产业用房与配套宿舍的企业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次受让主体应当符合原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应当承接原《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买卖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主体的,其建(构)筑物由各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

       5.购房企业购买的试点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限定自用,购房企业签订《产业用房定制协议书》或《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买卖合同》后无故退出,或在使用期间出现违规出租、出售、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或协议书约定使用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行为的,5年内不得纳入遴选企业库、不得租赁或购买我市政策性产业用房。已购买试点项目产业空间的,须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退出后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优先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回购价以购置价格为原值折旧后计算确定。

       6.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满足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关于轨道规划建设、区域集中供冷、建筑环保、节能减排等具体要求,项目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磁辐射污染、噪声等的排放和产生应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7.本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市场价格的30%确定;地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项目地价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

       六、退出机制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前,若意向用地单位退出,则终止该项目出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若用地单位退出,则按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等相关规定处理。

       备注:具体的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点等最终以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根据《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深府函〔2021〕43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1日)。在公示时间内,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将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市民也可登陆浏览查询:龙华政府在线(https://www.szlhq.gov.cn/)

       联系人:赖先生、王先生,联系电话:0755-23090124、0755-23336028。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