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3-057714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3-08-27

名 称: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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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3年08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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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事处,新区有关单位:

  《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或权属不存在争议的城市化转地未补偿土地范围内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条  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依法处理”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重点扶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及关乎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的审批。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成立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新区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城市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新区经济服务局、城市管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观澜办事处、大浪办事处、龙华办事处、民治办事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及《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制“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对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进行规划验收,收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和初步审查临时建筑建设申请,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对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违法临时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对城市化转地未补偿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走廊和是否压占地下管道线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是否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矿产覆压。[MS1]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列入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是否列入城市更新范围内;临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要求;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

  经济服务局负责审查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是否属于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或是否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

  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的高度、色彩、造型等是否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是否对城市景观造成不良影响。[MS2]

  新区消防监管大队负责对人员密集型临时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对其余临时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备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负责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的商事登记、经营监管工作。

  各办事处负责临时建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进行公示,居民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对通过审批的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对没有取得许可、不按许可范围进行临时建设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建设标准

  第六条  申请建设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在重点保护区、控制开发区等敏感区域进行临时建设的,还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

  (三)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用途可以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使用的临时建筑;

  (二)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MS3] 重点产业配套项目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第八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市更新计划拆除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位于新区土地整备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补偿范围内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

  (八)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建设临时建筑必须依本办法办理临时建设许可手续,取得《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并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条  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办事处应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求组织听证的,有关听证事项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进行。[MS4]

  第十一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后退用地边界原则上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市政规划要求。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MS5] 申请建设临时建筑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办理《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提交的资料:

  1.临时建筑建设申请报告,报告应对临时建筑的用地性质、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详细说明;

  2.《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建设申请表》;

  3.《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建设承诺书》;

  4.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2)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和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建设单位为国家机关的,提供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建设单位授权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5)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按规定需经过见证、公证并经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加章转递(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宗地图;

  6.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7.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

  2.《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3.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4.临时建筑应当办理消防审核的,需提交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审核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统一受理临时建筑设计方案的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第十四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收文后,将全部申请资料送规划国土、城市建设、经济服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查,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或许可手续。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算,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需要进行公示或公证的,公示或公证时间不计入此审批期限。

  第十五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综合各部门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对于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同时在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公章;对于不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退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规划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纸的意见、消防设计审核文件的意见以及公示或听证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施工图设计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可发函征求规划国土、城市建设部门意见,规划国土、城市建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经综合审查,对于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金额:建筑面积×30元/㎡,不足1万的,按最低金额1万元缴纳),保证金在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并自行拆除后退还。建设单位持缴款凭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对于不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回申请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城市化转地未补偿土地上的临时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建设用地权属清晰、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且不违反新区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申请流程参照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程序,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新区管委会常务会报告审批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规划验收,办理规划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经批准的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审查采取书面审核资料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发出《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列明该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手续的临时建筑,应当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每一宗审批结果在核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书面告知区、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及各办事处要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将每宗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登记在册,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MS6]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的审批及事后监管情况应通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临时建筑使用单位信息、用途、位置、面积、高度、使用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设项目自《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许可证视为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开工的,应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批准建设之日起算。使用期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标志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在动工建设时悬挂,实行挂牌施工。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期届满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且不予补偿。

  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从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支出,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在申请、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以上15%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非法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撤销其许可手续,所建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处理。

  当事人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临时建筑负有审查、监督、查处、拆除等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MS7]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新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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