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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日期:2022年07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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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来源

处罚依据

不处罚理由

(须同时满足)

备注

1

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举办者应当在银行开设学校独立账号,将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与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学校开办不满一年,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

3.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2

民办学校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

3.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3

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违规收费总额在不满100万元的。

3.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4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