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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僵尸型”社会组织退出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日期:2021年12月2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净化我区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华区“僵尸型”社会组织退出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深圳市龙华区“僵尸型”社会组织退出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净化我区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办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龙华区依法登记成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僵尸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引导其退出:

  (一)近两年未参加年报的;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三)近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四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退出包括重组优化、简易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登记、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

第二章  重组优化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仍有存在必要且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适用重组优化程序。

  第六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并指导其进行重组优化;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督促并指导其进行重组优化。

  第七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重组优化:

  (一)寻找相关行业领域领头人、有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经验或社会组织原理事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员担任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按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重新选举新一任理事会成员,并按程序选举出新一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等负责人。

  (三)社会团体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以通过召开理事会对违反章程或未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会员进行清理,吸纳新会员,再按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涉及名称、业务范围、章程、会费标准等事项变更的,需要一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重组优化后涉及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程等变更事项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重组优化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社会组织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制度。

第三章  简易注销

  第十条  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没有剩余财产或剩余财产已捐赠完毕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撤销、吊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活动异常名录的;

  (三)依法被限制办理注销、组织清算的;

  (四)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及其它案件的;

  (五)牵涉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程序尚未完结的;

  (六)其它不适合采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清算公告,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官网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于“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异议情况后,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且影响注销的,应当终止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组织出具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注销社会组织的决议或会议纪要,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可以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证明;

  (六)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公告。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无债权债务纠纷、无剩余财产和其他风险的证明,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无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的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可以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的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审查申请简易注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的信用情况、财务情况等情况后决定是否出具相关证明。如不同意出具相关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应引导“僵尸型”社会组织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注销申请注销登记;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社会组织注销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和税务登记注销。

第四章  一般注销

  第十六条  不满足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一般注销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办理一般注销登记,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组织出具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五)税务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六)银行账户销户证明;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注销社会组织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八)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公告。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五章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或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五)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2年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  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僵尸型”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的撤销登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僵尸型”社会组织中的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的吊销登记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完成退出程序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公告相关退出事宜。

  第二十九条  龙华区民政局是龙华区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龙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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