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二次党代会全面打造“数字龙华、都市核心”要求,紧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黄金发展机遇,打造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双引擎,加快构建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配合指导各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5日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操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数字龙华打造“一圈一区三廊”区域发展格局的决定》《龙华区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十大举措》,紧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黄金发展机遇,打造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双引擎,加快构建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数字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行业管理、成果转让、咨询与服务、成果评估以及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本规程所指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数字创意、其他重要数字产业集群等数字产业。
第三条 龙华区民政部门是龙华区本级数字经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抄送行业管理部门。
二、成立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立数字经济类社会团体(除行业协会外)、民办非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社会团体的需要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要有2名以上相关资质从业人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成立数字经济类行业协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个以上拟入会会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入会会员总数的10%,会员注册地址需在深圳市范围内;
(二)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规范的名称;
(四)固定的住所;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七)龙华区范围内已设立的数字经济类行业协会少于3家。
三、登记管理
第六条 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发起人或举办者到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发放准予成立决定书,并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章程的,应当自变更发生或者章程修改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核准)或不予变更(核准)的决定。
第八条 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数字经济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对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以征询函的形式征询。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自律承诺,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龙华区民政部门所有。本规程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