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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2年05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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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部、省、市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我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专项整治时间

  2022年6月至8月。

  三、整治范围

  在龙华区民政局登记的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整治重点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一)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二)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三)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四)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五)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六)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七)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八)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九)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十)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十一)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十二)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政治站位(6月)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充分认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属性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部署,全面自查自纠本单位非营利属性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7月)

  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2年7月31日前必须认真对照整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并立即整改。

  (三)落实整治阶段(7月-8月)

  各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开展非营利属性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召开理事会,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须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四)材料报送

        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2年7月31日前填写《龙华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并以“社会服务机构名称+2022年开展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命名,将自查自纠表和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经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一起压缩打包发送至自查自纠表中的指定邮箱。若无上述情况,也须填写并按照“零报告”要求报送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区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纳管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指导督促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此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通过粤政易扫码加入龙华区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联络群(详见附件4)。

  (二)我局将通过审核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核查非营利属性,发现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年报将不予通过,并列入行政检查对象名单。

  (三)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我局将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监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事项内容,并视情况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我局将重点对医疗、养老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

  (五)对不配合开展专项行动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对发现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且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我局将根据情况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降低评估等级;调整年度工作报告结论,已合格通过的,一律调整为不合格;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其违法违规事实、查处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尤其发现存在违反非营利属性行为的,要成立工作专班,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搞好规范整治,切实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组织落实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和规范整改工作。

  (三)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工作;社会服务机构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2年5月31日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0755-2333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