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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爱心卡”管理办法
文 号:深龙华民〔2020〕41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龙华区于2014年建立慈善超市(现“龙华区聚善空间·慈善超市”),将店内物资直接发放或优惠出售,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于2017年开始推出“爱心卡”,以“爱心卡”补贴代替采购救济物资,有效宣传了慈善工作,帮扶了困难群众,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为进一步加强龙华区“爱心卡”规范化管理,提高慈善救助服务的便捷性和实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心卡”是指龙华区聚善空间·慈善超市制作的爱心购物卡,困难群众可持卡直接在聚善空间·慈善超市或其线上平台选购生活物品。
第三条“爱心卡”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人为本、扶贫济困等原则,救助辖区户籍困难群众,推动辖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爱心卡”补贴对象是辖区户籍困难群众,包括龙华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对象。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五条 服务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在聚善空间·慈善超市申请“爱心卡”,首次申请需困难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困难证明登记办理。
第六条 聚善空间·慈善超市每季度按龙华区民政局更新的困难对象名单充值“爱心卡”,供困难群众购买物资。每季度末提交“爱心卡”使用登记表与龙华区民政局结算实际使用额度。
第七条 原则上困难群众申请居住地所在街道建立的聚善空间·慈善超市“爱心卡”,享受对应聚善空间·慈善超市的其他优惠服务;困难群众居住地所在街道暂未建立聚善空间·慈善超市的,则申请就近聚善空间·慈善超市的“爱心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爱心卡”补贴按照50元/人/月的标准资助,中秋、春节每人增加50元。
第九条 龙华区民政局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困难群众数量、生活需求差异等实际适当调整困难群众“爱心卡”补贴标准。
第十条“爱心卡”补贴所需经费由福彩公益金资助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爱心卡”应及时消费,低保等资质终止后的余额六个月内有效,以终止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自动清零。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相关困难资质过期、终止的,原则上下个月将不再予以资助;受困难资质认定程序或拨款周期影响,未及时续期的,可在续期后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申请注销“爱心卡”需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龙华区民政局与补贴对象本人确认注销申请后,受理其申请,原则上申请注销的下个月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使用“爱心卡”的聚善空间·慈善超市应具备物品种类齐全、质量保证等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聚善空间·慈善超市应将每季度充值明细、年度台账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反馈至龙华区民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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