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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涉未成年人重点场所联合执法行动,持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来源:龙华区委政法委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共识,全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近日,由龙华区委平安办统筹,公安、文体、市监、消防、人力资源、街道等多单位参与,对旅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培训机构等涉未成年人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性联合执法行动。检查主要围绕旅业场所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场所是否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网吧是否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未成年人密接场所是否定期开展入职查询,重点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等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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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470人,检查重点场所249家,发现并整治问题隐患52处。对于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禁止吸烟”等标识标语的重点场所现场责令整改,向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1000余人次,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入职查询、强制报告、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等责任。

  同时,为强化执法实效,龙华区创新涉未成年人执法方式,运用全市首档多领域“直播式”执法行动栏目——龙华“执”播,对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开展“直播式”执法检查,同步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在线观看人数超75万人次,切实形成“检查一家、纠正一件、规范一片”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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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各类重点场所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场所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意识。下一步,龙华区将常态化开展涉未成年人重点场所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风险隐患,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安全屏障。

  普法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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