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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总想“赖”, “失信限高”终还债

来源:区委政法委日期:2020年03月2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因陈某某、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不按要求申报个人财产,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意逃避执行。

  执行干警依法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称,两被执行人完全有经济能力还钱,却千方百计赖账,故意逃避债务。为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完成,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陈某某、杨某的一切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法院的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逃无可逃,赖无可赖,只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后不但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连申请人主张的8000元律师费也不得不全数给清。

  二、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刘政传法官指出,诚实信用不只是道德层面的规范,也是民事行为人必须遵从的一大基本原则。欠债还钱,自古天经地义,更何况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义务,作为败诉方必须及时履行。否则,案件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可以将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针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自然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普法小贴士

  限制高消费令包括限制消费: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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