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委政法委 > 其他 > 工作动态

买房送精装修?和第三方签合同的那种!

来源:区委政法委 日期:2020年09月17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3万块带精装修”“精装交房,即买即住”你是否也曾被这些“诱人”的广告吸引呢?

  直接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约,就可以得到精装修的房子?!

  也许...你还要和第三方装修公司再签一份协议!建房子的公司和装修房子的公司不一定是同一家!

  近日,龙华法院审理了一批涉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就发现所谓的“精装交房”,也“大有文章”。

  一、案情介绍

  2019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约定一次性购买被告建造的五套房产。被告在售楼处向原告展示交楼标准精装修房,以及承诺以精装标准交房。原告在支付定金后,发现建房子的公司和装修房子的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原告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XX楼盘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由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原告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欺诈,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如果被告的销售人员明确告知装修主体是第三人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便不会购买涉案房屋,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

  二、争议焦点

  龙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是否可撤销。原告请求撤销《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的理由是被告涉嫌欺诈,双方存在重大误解。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一方面,原告在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补充协议时已确认阅读、理解并同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故原告应当知晓合同中约定为毛坯交房;另一方面,被告提供给原告的《XX大厦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足以证明被告为购房者提供房产精装修,且原告在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书后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装修款项,这与被告推介房产时所承诺的购房送精装修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依据。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有错误的认识,使得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造成较大影响。

  关于原告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人员在其购买房屋时并未告知装修主体是第三方,如果原告知道这个情况便不会购买涉案房屋。法院认为,被告在宣传时承诺购房送精装修,被告的行为亦表明其履行了送精装修的承诺,至于装修主体及相应责任的承担并不会影响原告享有所购房屋赠送精装修的权利,且被告提供的《XX大厦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附件中已明确了装修的标准,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实际重大的影响,故原告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龙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审理该案的许逸楠法官温馨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购买送装修的房子时,首先要仔细研读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弄清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究竟是以毛坯交房还是精装交房。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精装交房,那就是由开发商负责建造并装修购买的房子。但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显示是毛坯交房,那购房者就可能需与第三方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协议,这时购房者就需要考虑清楚是否能够接受第三方装修了。毕竟,合同一旦签订,在无特殊情况下,双方都需要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