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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丁美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3】307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正常上班工资人民币8244.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702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361.8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3年11月24日张贴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樟坑三区76栋76-1-3。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老村28栋7楼716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李书记员,0755-2936203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