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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九月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728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079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36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6月11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梅龙公路旁惠鑫公寓C栋、D栋C136。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老村28栋7楼716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严助理,电话:0755-2936200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