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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16-140号等25宗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4年04月16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吉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嘉欣、蓝灵燕、陈伟等25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16-140号等25宗)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本委对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16号-126号、128号-140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支付23名申请人(曾嘉欣、蓝灵燕、陈伟、卢平、王香如、韦铭芬、杜冬梅、黄灿丽、廖丹霞、王海霞、唐彩、陈柳珊、黄嘉家、贾凯凯、罗淑欢、邹丽霞、叶利谩、陈秋君、覃桂云、肖晓丹、周婉琳、李宛瑾、吴小雯)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39140.73元;二、被申请人二承担以上第一项被申请人一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人范钰莹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27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欧薇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8690.31元;二、被申请人二承担以上第一项被申请人一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于2024年4月16日张贴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27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16号-126号、128号-14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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