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利达为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江秀丽、王层龙、未敬奎、杨鹏、钟路霞等11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120-130号等11宗)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江秀丽等11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江秀丽等11名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工资人民币92343.23元。
本布告已于2024年4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清湖科技园A1135,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谢小姐,电话:0755-22020658)。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布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